12月2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开征求《深圳市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审核权限
1.属于《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省级审核权限的,按照用地用林用海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统一纳入“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负责审查和报批。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分级审批。
2.属于国家审核权限的,不纳入“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初审通过后报送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审查通过后报送至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关于定额管理
改变定额下达方式,做好占用林地省级审核权限承接工作。向我市下达林地定额的主体由省林业局调整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定额的申请、追加,以及国家备用定额使用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直接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改变市内定额分配方式,做好审核层级下移配套。由全市统筹使用深圳市林业定额,调整为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拟定林地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各区(新区)。
(三)关于审核审批流程
1.项目论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通过“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
2.统一申请。涉及永久占用林地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四个事项中的一个或者几个的,由建设项目单位统一通过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或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事项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负责审查和报批的项目,申请材料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及本《规则》提交。需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申请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
4.受理及审查。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或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收文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统一受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内业检查与现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申请进行审查。
5.缴费及出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负责审查和报批的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出具缴费通知单。需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出具《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书》。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负责审查和报批的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出具办理结果。需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办理结果。
政策全文如下:
深圳市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做好国家按程序赋予的占用林地省级审核权限承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限制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建设项目占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林地。
第三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审核。
第四条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占用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统一纳入“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事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负责审查,市、区政府负责审批。
占用林地面积超过上述规定数量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负责初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审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无需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跨区项目,由项目拟占用林地所在辖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分别负责审核。
第二章定额管理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组织拟定下一年度全市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下达占用林地定额至深圳市。
需追加定额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追加定额申请。
单个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面积超过深圳市年度定额50%以上等特殊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国家备用定额。
第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依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拟定全市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至各区(新区)。
第三章审核审批流程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进行论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指导意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向项目拟占用林地所在辖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申请;跨区占用林地的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分别向相应辖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申请。
除跨区占用林地项目应当分辖区申请,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一个项目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
第十条建设项目申请占用林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辖区年度林地定额满足需要。
(二)符合《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范围。
(三)已落实“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提出的论证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申请占用林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申请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文件;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五)建设项目单位资质证明;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书;
(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
(十)涉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附查处佐证材料及林业执法部门出具的查处报告。
(十一)涉及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提供省政府同意占用国有林场的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申请材料为多页的,除首页盖章外,还应当加盖骑缝章。
可以通过政务电子证照系统调取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的,无需建设项目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由受理窗口通过相应平台打印后纳入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核实。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二)是否遵守林地分级管理规定。
(三)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
(四)是否符合定额管理要求。
(五)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
(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人员应当重点核实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与现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情况等,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组织公示(按规定无需公示的除外)。审查通过后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报批。
按照规定需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初审通过后,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和项目申请材料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审查通过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占用林地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予以退件,并说明原因;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核发《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未补齐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第十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审查的,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市、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统一出具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或其派出机构通知市财政部门统一缴纳。缴费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核发《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批准书》。
需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核发《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书》,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十七条经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应当同步录入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成果数据。
第十八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建设项目单位可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抢险救灾等急需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占用林地审核手续。
第四章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采取内业检查与现地核查、事中监管和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行使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职权进行监管及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则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项目,参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及本规则办理。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占用林地审核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